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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

發布日期:[2018-07-02]     點擊率: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范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的建設,防治工業有機廢氣的污染,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有機廢氣吸附法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為指導性文件。
本標準為 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中國人民解放軍防化研究院、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中節能天辰(北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寧夏華輝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綠創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蘇通碳纖維有限公司、嘉園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天龍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3年3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有機廢氣吸附法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有機廢氣的常壓吸附治理工程,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咨詢、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T 3923.1 紡織品 織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斷裂強力和斷裂伸長率的測定 條樣法
GB/T 7701.2 回收溶劑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GB/T 7701.5 凈化空氣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20449 活性炭丁烷工作容量測試方法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9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GB 50051 排氣筒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87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J 87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
HGJ 229 工業設備、管道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HJ/T 1 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HJ/T 386 工業廢氣吸附凈化裝置
HJ/T 387 工業廢氣吸收凈化裝置
HJ/T 389 工業有機廢氣催化凈化裝置
HJ 2000 大氣污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
JJF 1049 溫度傳感器動態響應校準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1987]002號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8]第253號
《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計劃委員會 1990年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2]第13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工業有機廢氣 industrial organic emissions
指工業過程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氣態污染物。
3.2爆炸限定 explosive limit
又稱爆炸濃度限定。指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混合后能發生爆炸的濃度范圍。
3.3爆炸限定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
指爆炸限定的 低濃度值。
3.4活性炭纖維氈 activated carbon fiber felt
指利用粘膠、聚丙烯腈或瀝青纖維等加工的纖維氈經過炭化、活化后所制備的多孔材料。
3.5蜂窩活性炭 honeycomb-type activated carbon
指把粉末狀活性炭、水溶性粘合劑、潤滑劑和水等經過配料、捏合后擠出成型,再經過干燥、炭化、活化后制成的蜂窩狀吸附材料。
3.6蜂窩分子篩 honeycomb-type molecular sieve
指將粉末狀分子篩、水溶性粘合劑、潤滑劑和水等經過配料、捏合后擠出成型,再經過干燥、活化后制成的蜂窩狀吸附材料;或將粉末狀分子篩、水溶性粘合劑和水等配制的漿料涂敷在纖維材料上,經過折疊、干燥后制成的類似蜂窩狀的吸附材料。
3.7BET 比表面積 BET specific surface area
指利用BET法測試的單位質量吸附劑的表面積,單位m2/g。
3.8固定床吸附裝置 fixed bed adsorber
指吸附過程中,吸附劑料層處于靜止狀態的吸附設備。
3.9移動床吸附裝置 moving bed adsorber
指吸附劑按照一定的方式連續通過,依次完成吸附、脫附和再生并重新進入吸附段的吸附裝置。
3.10流化床吸附裝置 fluidized bed adsorber
指吸附過程中,吸附劑在高速氣流的作用下,強烈攪動,上下浮沉呈流化狀態的吸附設備。
3.11轉輪吸附裝置 rotatory wheel adsorber
指利用顆粒狀、氈狀或蜂窩狀吸附材料制備而成的具有一定厚度的圓形吸附裝置,在電機驅動下轉動,在整個圓形扇面上分為吸附區、再生區和冷卻區,污染空氣通過吸附區進行吸附凈化,吸附了污染物的區域轉動到再生區后利用熱氣流進行再生,再生后的高溫區轉動到冷卻區后利用冷氣流進行冷卻,如此循環進行吸附劑的吸附和再生。
3.12動態吸附量 dynamic adsorption capacity
指把一定質量的吸附劑填充于吸附柱中,令濃度一定的污染空氣在恒溫、恒壓下以恒速流過,當吸附柱出口中污染物的濃度達到設定值時,計算單位質量的吸附劑對污染物的平均吸附量。該平均吸附量稱之為吸附劑對吸附質在給定溫度、壓力、濃度和流速下的動態吸附量,單位mg/g。
3.13凈化效率 purification efficiency
指治理工程或凈化設備捕獲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
η——治理工程或凈化設備的凈化效率,%;
C1、C2——治理工程或凈化設備進口、出口污染物的濃度,mg/m3;
Qsn1、Qsn2——治理工程或凈化設備進口、出口標準狀態下干氣體流量,m3/h。
3.14吸附劑再生 regeneration of adsorbent
指利用高溫水蒸氣、熱氣流吹掃或降壓等方法將被吸附物從吸附劑中解吸的過程。
3.15吸附劑原位再生 in-site regeneration of adsorbent
指吸附了污染物的吸附劑在吸附裝置中原地進行再生的過程。
3.16不凝氣 uncondensable gas
指混合氣體經過低溫冷凝后未被液化的部分。
4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4.1除溶劑和油氣儲運銷裝置的有機廢氣吸附回收外,進入吸附裝置的有機廢氣中有機物的濃度應低于其爆炸限定下限的25%。當廢氣中有機物的濃度高于其爆炸限定下限的25%時,應使其降低到其爆炸限定下限的25%后方可進行吸附凈化。
4.2對于含有混合有機化合物的廢氣,其控制濃度P應低于 易爆炸組分或混合氣體爆炸限定下限值的25%,即Pmin(Pe,Pm)×25%,Pe為 易爆組分爆炸限定下限值(%),Pm為混合氣體爆炸限定下限值(%),Pm按照下式進行計算:
Pm=(P1+P2+…+Pn)(V1P1+V2P2+…+VnPn) (2)
式中:
Pm——混合氣體爆炸限定下限值,%;
P1,P2,…,Pn——混合氣體中各組分的爆炸限定下限值,%;
V1,V2,…,Vn——混合氣體中各組分所占的體積百分數,%;
n——混合有機廢氣中所含有機化合物的種數。
4.3進入吸附裝置的顆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
4.4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溫度宜低于40℃。
5總體要求
5.1一般規定
5.1.1治理工程建設應按國家相關的基本建設程序或技術改造審批程序進行,總體設計應滿足《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
5.1.2治理工程應遵循綜合治理、循環利用、達標排放、總量控制的原則。治理工藝設計應本著成熟可靠、技術先進、經濟適用的原則,并考慮節能、安全和操作簡便。
5.1.3治理工程應與生產工藝水平相適應。生產企業應把治理設備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治理設備應與產生廢氣的相應生產設備同步運轉。
5.1.4經過治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5.1.5治理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及其它污染物的治理與排放,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相關規定,防止二次污染。
5.1.6治理工程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設置在線連續監測設備。
5.2工程構成
5.2.1治理工程由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組成。
5.2.2主體工程包括廢氣收集、預處理、吸附、吸附劑再生和解吸氣體后處理單元。若治理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物時,還應包括二次污染物治理設施。
5.2.3輔助工程主要包括檢測與過程控制、電氣儀表和給排水等單元。
5.3場址選擇與總圖布置
5.3.1場址選擇與總圖布置應參照標準GB 50187規定執行。
5.3.2場址選擇應遵從降低環境影響、方便施工及運行維護等原則,并按照消防要求留出消防通道和安全保護距離。
5.3.3治理設備的布置應考慮主導風向的影響,以減少有害氣體、噪聲等對環境的影響。
6工藝設計
6.1一般規定
6.1.1在進行工藝路線選擇之前,根據廢氣中有機物的回收價值和處理費用進行經濟核算,優先選用回收工藝。
6.1.2治理工程的處理能力應根據廢氣的處理量確定,設計風量宜按照 大廢氣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
6.1.3吸附裝置的凈化效率不得低于90%。
6.1.4排氣筒的設計應滿足GB 50051的規定。
6.2工藝路線選擇
6.2.1應根據廢氣的來源、性質(溫度、壓力、組分)及流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工藝路線。
6.2.2根據吸附劑再生方式和解吸氣體后處理方式的不同,可選用的典型治理工藝有:
a)水蒸氣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b)熱氣流(空氣或惰性氣體)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c)熱氣流(空氣)再生—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工藝;
d)降壓解吸再生--液體吸收工藝。
典型的有機廢氣吸附工藝流程圖見附錄A。
6.2.3連續穩定產生的廢氣可以采用固定床、移動床(包括轉輪吸附裝置)和流化床吸附裝置,非連續產生或濃度不穩定的廢氣宜采用固定床吸附裝置。當使用固定床吸附裝置時,宜采用吸附劑原位再生工藝。
6.2.4當廢氣中的有機物具有回收價值時,可根據情況選擇采用水蒸氣再生、熱氣流(空氣或惰性氣體)再生或降壓解吸再生工藝。脫附后產生的高濃度氣體可根據情況選擇采用降溫冷凝或液體吸收工藝對有機物進行回收。
6.2.5當廢氣中的有機物不宜回收時,宜采用熱氣流再生工藝。脫附產生的高濃度有機氣體采用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工藝進行銷毀。
6.2.6當廢氣中的有機物濃度高且易于冷凝時,宜先采用冷凝工藝對廢氣中的有機物進行部分回收后再進行吸附凈化。
6.3工藝設計要求
6.3.1廢氣收集
6.3.1.1廢氣收集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19的規定。
6.3.1.2應盡可能利用主體生產裝置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集氣罩的配置應與生產工藝協調一致,不影響工藝操作。在保證收集能力的前提下,應結構簡單,便于安裝和維護管理。
6.3.1.3確定集氣罩的吸氣口位置、結構和風速時,應使罩口呈微負壓狀態,且罩內負壓均勻。
6.3.1.4集氣罩的吸氣方向應盡可能與污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防止吸氣罩周圍氣流紊亂,避免或減弱干擾氣流和送風氣流等對吸氣氣流的影響。
6.3.1.5當廢氣產生點較多、彼此距離較遠時,應適當分設多套收集系統。
6.3.2預處理
6.3.2.1預處理設備應根據廢氣的成分、性質和影響吸附過程的物質性質及含量進行選擇。
6.3.2.2當廢氣中顆粒物含量超過1mg/m3時,應先采用過濾或洗滌等方式進行預處理。
6.3.2.3當廢氣中含有吸附后難以脫附或造成吸附劑中毒的成分時,應采用洗滌或預吸附等預處理方式處理。
6.3.2.4當廢氣中有機物濃度較高時,應采用冷凝或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4.1的要求。當廢氣溫度較高時,采用換熱或稀釋等方式調節至滿足4.4的要求。
6.3.2.5過濾裝置兩端應裝設壓差計,當過濾器的阻力超過規定值時應及時清理或更換過濾材料。
6.3.3吸附
6.3.3.1 吸附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當采用降壓解吸再生時,煤質顆粒活性炭的性能應滿足GB/T7701.2的要求,且丁烷工作容量(測試方法參見GB/T 20449)應不小于12.5g/dl,BET比表面積應不小于1400m2/g。應采用非煤質顆粒活性炭作吸附劑時可參照執行。
b)當采用水蒸氣再生時,煤質顆粒活性炭的性能應滿足GB/T7701.2的要求,且丁烷工作容量(測試方法參見GB/T 20449)應不小于8.5g/dl,BET比表面積應不小于1200m2/g。應采用非煤質顆粒活性炭作吸附劑時可參照執行。
c)當采用熱氣流吹掃方式再生時,煤質顆粒活性炭的性能應滿足GB/T7701.5的要求,采用非煤質活性炭作吸附劑時可參照執行。顆粒分子篩的BET比表面積不低于350m2/g。
d)蜂窩活性炭和蜂窩分子篩的橫向強度應不低于0.3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8MPa,蜂窩活性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750m2/g,蜂窩分子篩的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350m2/g。
e)活性炭纖維氈的斷裂強度應不小于5N(測試方法按照GB/T3923.1進行),BET比表面積應不低于1100m2/g。
6.3.3.2在吸附劑選定后,吸附床層的吸附劑用量應根據廢氣處理量、污染物濃度和吸附劑的動態吸附量確定。
6.3.3.3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1.20m/s。
6.3.3.4對于采用蜂窩狀吸附劑的移動式吸附裝置,氣體流速宜低于 1.20m/s;對于采用顆粒狀吸附劑的移動床和流化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用量、粒度和體密度等確定。
6.3.3.5對于一次性吸附工藝,當排氣濃度不能滿足設計或排放要求時應更換吸附劑;對于可再生工藝,應定期對吸附劑動態吸附量進行檢測,當動態吸附量降低至設計值的80%時宜更換吸附劑。
6.3.3.6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4kPa;采用其他形狀吸附劑時,吸附單元的壓力損失宜低于2.5kPa。
6.3.4吸附劑再生
6.3.4.1當使用水蒸氣再生時,水蒸氣的溫度宜低于140℃。
6.3.4.2當使用熱空氣再生時,對于活性炭和活性炭纖維吸附劑,熱氣流溫度應低于120℃;對于分子篩吸附劑,熱氣流溫度宜低于200℃。含有酮類等易燃氣體時,不得采用熱空氣再生。脫附后氣流中有機物的濃度應嚴格控制在其爆炸限定下限的25%以下。
6.3.4.3高溫再生后的吸附劑應降溫后使用。
6.3.5解吸氣體后處理
6.3.5.1解吸氣體的后處理可采用冷凝回收、液體吸收、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等方法。應根據廢氣中有機物的組分、回收價值和處理成本等選擇后處理方法。
6.3.5.2 采用冷凝回收法處理解吸氣體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可使用列管式或板式氣(汽)-液冷凝器等冷凝裝置。
b)當有機物沸點較高時,可采用常溫水進行冷凝;當有機物沸點較低時,冷卻水宜使用低溫水或常溫-低溫水多級冷凝。
c)冷凝產生的不凝氣應引入吸附裝置進行再次吸附處理。
6.3.5.3采用液體吸收法處理解吸氣體時,吸收液中有機物的平衡分壓應低于廢氣中有機物的平衡分壓。液體吸收后的尾氣不能達標排放時,應引入吸附裝置進行再次吸附處理。
6.3.5.4 采用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法處理解吸氣體時,產生的煙氣應達標排放。采用催化燃燒法處理解吸氣體時,應遵循《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規定。
6.4二次污染物控制
6.4.1預處理和后處理設備所產生的廢水應進行集中處理,并達到相應排放標準要求。
6.4.2預處理產生的粉塵和廢渣以及更換后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和催化劑的處理應符合國家固體廢棄物處理與處置的相關規定。
6.4.3噪聲控制應符合GBJ 87和GB 12348的規定。
6.5安全措施
6.5.1治理系統應有事故自動報警裝置,并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防范的相關規定。
6.5.2治理系統與主體生產裝置之間的管道系統應安裝阻火器(防火閥),阻火器性能應符合GB 13347的規定。
6.5.3風機、電機和置于現場的電氣儀表等應不低于現場防爆等級。當吸附劑采用降壓解吸方式再生且解吸后的高濃度有機氣體采用液體吸收工藝進行回收時,風機、真空解吸泵和電氣系統均應采用符合GB 3836.4要求的本安型防爆器件。
6.5.4在吸附操作周期內,吸附了有機氣體后吸附床內的溫度應低于 83℃。當吸附裝置內的溫度超過83℃時,應能自動報警,并立即啟動降溫裝置。
6.5.5采用熱空氣吹掃方式進行吸附劑再生時,當吸附裝置內的溫度超過6.3.4.2中規定的溫度時,應能自動報警并立即中止再生操作、啟動降溫措施。
6.5.6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裝置應具有過熱保護功能。
6.5.7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裝置應進行整體保溫,外表面溫度應低于60℃。
6.5.8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裝置防爆泄壓設計應符合GB 50160的要求。
6.5.9治理裝置安裝區域應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
6.5.10治理設備應具備短路保護和接地保護,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6.5.11室外治理設備應安裝符合GB 50057規定的避雷裝置。
7主要工藝設備
7.1主要工藝設備的性能應滿足本標準6.3的要求,并有必要的備用。
7.2吸附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 386的要求。
7.3吸收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 387的要求。
7.4催化燃燒裝置的基本性能應滿足HJ/T 389的要求。
7.5當廢氣中含有腐蝕性介質時,風機、集氣罩、管道、閥門、顆粒過濾器和吸附裝置等應滿足相關防腐要求。
7.6當吸附劑采用水蒸氣再生時,吸附裝置以及接觸到水蒸氣的管道和閥門均應采用相應防腐蝕材料制造。
8檢測與過程控制
8.1檢測
8.1.1治理設備應設置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HJ/T 1,采樣方法應滿足GB/T 16157的要求。采樣頻次和檢測項目應根據工藝控制要求確定。
8.1.2吸附裝置內部、催化燃燒器或高溫焚燒器的加熱室和反應室內部應裝設具有自動報警功能的多點溫度檢測裝置。溫度傳感器應按JJF 1049 的要求進行標定后使用。
8.1.3應定期檢測過濾裝置兩端的壓差。
8.2過程控制
8.2.1治理工程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后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并實現連鎖控制。
8.2.2現場應設置就地控制柜實現就地控制。就地控制柜應有集中控制端口,具備與集中控制室的連接功能,能在控制柜顯示設備的運行狀態。
9主要輔助工程
9.1電氣系統
9.1.1電源系統可直接由生產主體工程配電系統接引,中性點接地方式應與生產主體工程一致。
9.1.2電氣系統設計應滿足GB 50058的要求。
9.2給水、排水與消防系統
9.2.1治理工程的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相關工業行業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9.2.2治理工程的消防設計應納入工廠的消防系統總體設計。
9.2.3消防通道、防火間距、安全疏散的設計和消防栓的布置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9.2.4治理工程應按照GB 50140的規定配置移動式滅火器。
10工程施工與驗收
10.1工程施工
10.1.1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相應的工程設計、施工資質。
10.1.2工程施工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0.1.3工程施工應按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對工程的變更應取得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后再進行施工。
10.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10.1.5需要采用防腐蝕材質的設備、管路和管件等的施工和驗收應符合HGJ 229的規定。
10.1.6施工單位除應遵守相關的施工技術規范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勞動安全及衛生消防等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10.2 工程驗收
10.2.1工程驗收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
10.2.2工程安裝、施工完成后應首先對相關儀器儀表進行校驗,然后根據工藝流程進行分項調試和整體調試。
10.2.3通過整體調試,各系統運轉正常,技術指標達到設計和合同要求后啟動試運行。
10.3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0.3.1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10.3.2工程驗收前應進行試運行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的內容主要包括:
a)廢氣中非甲烷總烴和國家或地方相關排放標準中所規定的污染物進出口濃度(至少檢測三次);
b)風量;
c)吸附裝置凈化效率;
d)溶劑回收效率;
e)系統壓力降;
f)耗電量;
g)耗水量;
h)水蒸氣耗量等。
11運行與維護
11.1一般規定
11.1.1治理設備應與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由于緊急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設備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11.1.2治理設備正常運行中廢氣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11.1.3治理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
11.1.4企業應建立健全與治理設備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操作規程,建立主要設備運行狀況的臺賬制度。
11.2人員與運行管理
11.2.1治理系統應納入生產管理中,并配備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11.2.2在治理系統啟用前,企業應對管理和運行人員進行培訓,使管理和運行人員掌握治理設備及其它附屬設施的具體操作和應急情況下的處理措施。培訓內容包括:
a)基本原理和工藝流程;
b)啟動前的檢查和啟動應滿足的條件;
c)正常運行情況下設備的控制、報警和指示系統的狀態和檢查,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以及必要時的糾正操作;
d)設備運行故障的發現、檢查和排除;
e)事故或緊急狀態下人工操作和事故排除方法;
f)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g)設備運行和維護記錄;
h)其它事件的記錄和報告。
11.2.3 企業應建立治理工程運行狀況、設施維護等的記錄制度,主要記錄內容包括:
a)治理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b)吸附劑、過濾材料、催化劑、吸收劑等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及更換時間;
c)治理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治理設備進、出口濃度和吸附裝置內溫度;
d)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e)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f)定期檢驗、評價及評估情況;
g)吸附回收工藝中的污水排放、副產物處置情況。
11.2.4運行人員應遵守企業規定的巡視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11.3維護
11.3.1治理設備的維護應納入全廠的設備維護計劃中。
11.3.2維護人員應根據計劃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換必要的部件和材料。
11.3.3維護人員應做好相關記錄。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典型的有機廢氣吸附工藝流程圖
A.1 水蒸氣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固定床吸附裝置可采用該工藝。工藝流程圖如 A.1 所示。

A.2 熱氣流(空氣或惰性氣體)再生—冷凝回收工藝
固定床、移動床吸附裝置可采用該工藝。工藝流程圖如 A.2 所示。

A.3 熱氣流(空氣)再生—催化燃燒或高溫焚燒工藝
固定床、移動床吸附裝置可采用該工藝。工藝流程圖如 A.3 所示。

A.4 降壓解吸再生—液體吸收工藝

固定床吸附裝置宜采用該工藝。工藝流程圖如 A.4 所示。